來源:中工網
中工網訊 據文化和旅游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規定,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對《財政部 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進行了修訂。
管理辦法明確,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
(一)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用于補助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
(三)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補助費,用于補助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字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以下簡稱研培計劃)補助費,用于補助開展研培計劃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
(五)代表性傳承人記錄補助費,用于補助對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
(六)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中央部門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包括代表性項目保護補助費、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
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地方可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和財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中央補助。其中,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優秀的傳承人,增加中央補助不超過測算標準的25%;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中央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測算標準為每個40萬元,地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和財力情況,統籌安排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同一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5年內只安排一次。
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和記錄項目數量,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統籌確定。
文化和旅游部網站截圖
相關鏈接:財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責任編輯:遲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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