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錫非遺傳承人的無錫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無錫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經無錫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